放寬申領地契下厭惡性行業許可證的安排
從振興香港經濟角度出發,香港政府不斷檢討現時各方面的相關政策,以推動經濟回到疫情前的水平。有見及此,政府嘗試調整對飲食業務監管的政策,令可出租作餐廳的商舖數目增加。
地政總署在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將申領政府地契下厭惡性行業條款許可證(許可證)的放寬安排,由原先三類擴展至十一類持牌飲食業務。
政府地契如載有厭惡性行業條款,禁止於地段及其處所內經營製糖、油料、售肉、食物供應及旅館的業務,而相關處所的業主欲經營飲食業務,必須先取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許可證。
地政總署於二○二一年十一月放寬三類持牌飲食業務申領許可證的安排。相關處所的政府地契即使載有厭惡性行業條款,如已獲得以下一類或多於一類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或酒牌局發出的牌照:
(i)普通食肆牌照;
(ii)小食食肆牌照;及
(iii)酒牌;
便會被視為已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許可證,相關處所的業主無須另行申請及繳交有關費用。
為營造更便利的飲食業經營環境,地政總署擴展放寬申領許可證的安排至另外八類持牌飲食業務。如相關處所已獲得以下一類或多於一類由食環署署長或酒牌局發出的牌照:
(i)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
(ii)食物製造廠牌照;
(iii)新鮮糧食店牌照;
(iv)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
(v)奶品廠牌照;
(vi)燒味及鹵味店牌照;
(vii)綜合食物店牌照;及
(viii)會社酒牌;
同樣會被視為已獲地政總署發出許可證。
根據新安排在授予任何法定許可證前,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相關地段或場所未有取得厭惡性行業條款許可證;
(2) 有關地段或場所的擬定用途在五種厭惡性行業中屬於一項或多項;和
(3) 有關地段或場所不構成酒店發展的一部分,且在相關法定許可證有效期內應保持不變。
此外,任何許可證不得影響政府租契中的任何條款、《建築物條例》、《城市規劃條例》及其他法例或其他規定,且根據相關的建築物大廈公契,不得損害其他方的任何權利。
新安排為飲食業營運者無需因為對地契條款了解不足而被迫暫停業務,只要取得相關飲食業務法定牌照,就可減省業界開業所需的時間和成本,尤其省卻申請厭惡性行業許可證的行政費及申請時間,從而促進營商環境。只要相關的飲食業務法定牌照維持有效,在新安排下會被視為已獲地政總署發出有效的厭惡性行業許可證。然而,如該法定牌照過期或遭吊銷,許可證亦會自動失效,而原有政府地契的厭惡性行業條款將恢復適用於相關處所。
新安排對不少持有舊契商舖物業的業主和中小型餐飲業營運者有幫助,過往業主因有憂慮申請許可證需時及繁複而不把物業租予作餐廳用途,相信有關新安排可免除業主的疑慮,使可出租作餐廳的商舖數目增加,以達到刺激香港經濟作用。
如有任何疑問和對上述資料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 (852) 3514 9357 聯絡 中原(工商舖) 專業顧問部 產業測量師 陸麗青女士 或 瀏覽以下網址﹕http://oir-consultancy.centa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