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條例的修訂 - 受規管地區圖則
《城市規劃條例》的訂立目的是規管土地用途和相關發展。除了某些禁止發展的用途地帶外,符合用途地帶的發展是經常准許的。政府透過法定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和《城市規劃條例》下的規劃許可制度丶《建築物條例》下的樓宇管制以及土地契約訂明的有關管制,對這些地區實施發展管制。
隨著社會和經濟發展,《城市規劃條例》亦多次進行修訂,其中,《城市規劃(修訂)條例 1991》引入發展審批地區圖制度,主要涵蓋市區以外的地區,為該地區提供中期規劃和發展指引,以擬定將來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發展審批地區圖屬於中期圖則,在首次公佈後的三年內有效,行政長官可批准延長該圖則的有效期。
值得細心留意的是,《城市規劃條例》訂明有關違例發展的罪行及賦予規劃事務監督發出通知書的權力不適用於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之前從未被發展審批地區圖涵蓋的地方(「未被涵蓋的地方」)。換句話說,即使在「未被涵蓋的地方」進行或繼續不符合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規定的發展,規劃事務監督也無法對有關發展採取執行管制。
近年,由於鄉郊地區的規劃受到公眾的關注,政府再次修訂了《城市規劃條例》,賦予發展局局長新的權力,把規劃事務監督現有的執法權力,伸延至「未被涵蓋的地方」。發展局局長可以指定新界區內已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但之前從未被劃作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為「受規管地區」。現行《城市規劃條例》適用於發展審批地區的執行管制條文及有關違例發展的罪行亦適用於「受規管地區」,而有關條例修訂亦已於2023年7月21日刊憲生效。
規劃事務監督有權對「受規管地區」的違例發展進行檢控,如未有遵從強制執行通知書、停止發展通知書、恢復原狀通知書的規定即屬違法。首次定罪可處罰款最高50萬元,而在通知書指定期限過後未有遵從規定的期間,則每一天可另處罰款5萬元;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最高100萬元,每日另處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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