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業權條例》的修訂

物業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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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2025

 《土地業權條例》修訂

 

香港現行的土地註冊制度是契約註冊制度,自 1844 年開始根據《土地註冊條例》(《土註條例》)(第 128 章)運作,只規管在土地登記冊內已註冊文書的優先次序,但不提供物業業權的保證。在契約註冊制度下,由於土地登記冊不能確定物業擁有權,擁有權可能受沒有註冊的權益或沒有在土地登記冊反映的業權問題影響,因此在物業交易時需要徹底翻查過往的業權文件以核實業權,並需於每次交易重複進行。此外,物業擁有人須妥為保存過往的業權文件,並在物業轉售時把該等文件交予其後的物業擁有人。因此,在現行制度下,物業轉易程序頗為繁複,而香港是少數仍在使用契約註冊制度的經濟體

 

政府曾於2004年制定《土地業權條例》(《業權條例》)並獲立法會通過。當時,政府承諾會在該條例生效前諮詢主要持份者的意見,並就《業權條例》進行全面檢討,以確保各項條文有效實施。因此,政府成立委員會督導及進行《業權條例》的檢討工作,並由各主要持份者代表出任委員。有關委員會曾就包括轉換機制、更正業權、彌償等主要議題進行廣泛討論,但各方經多年討論仍未能達成共識。因此,相關條例一直未有實施。

 

為了早日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政府再次提出修訂《土地業權條例》,並在“新批土地”實施業權註冊。“新批土地”的範圍包括透過賣地(拍賣或招標)批出的土地丶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及以換地方式批出的土地(即交還土地後重新批出的土地)。

 

另外,已制定的業權條例》,有一條強制更正規則。該規則基本上是指,如不知情的前註冊擁有人因透過或由於第三者欺詐而令他喪失有關業權,則不論誰 是現時的註冊擁有人,前註冊擁有人均可獲得由法庭頒發的命令以更正業權註 冊紀錄。在新的建議條例修訂下,該規則被建議廢除政府指出,業權註冊的好處是為業權提供明確性。為了達致這個目標,已付出有值代價並管有物業的真誠物業買家,應獲得作為擁有人的法律保障,並享有不可推翻的業權。換言之,已付出有值代價並管有物業的真誠及不知情買家,即使有關物業的轉移曾牽涉第三者的欺詐,仍可享有不可推翻的業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建議未能收回物業的不知情前擁有人將有權獲得彌償基金下的補償。

 

最後,為保持業權確定性,政府建議《時效條例》(第 347 章)所訂明的時效期限,將不適用於提出訴訟以收回在《業權條例》下註冊的新土地。換言之,“新批土地”經過註冊業權後,將不會出現逆權管有申索。

 

 

《土地業權條例》的修訂影響眾多物業業權,想了解更多,就必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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