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途的定義

物業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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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026

 

工業用途的定義

 

在地政總署的層面,「工業用途」的定義根據上世紀60年代制定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工廠」的定義,即是指任何處所或地方,而在其內是進行物品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或在其內是進行物料改變。

 

在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層面,「工業用途」的定義用以詮釋法定圖則所用規劃詞彙中與地政總署採用的大致相同,但城規會曾經多次修訂該定義,以涵蓋研究、設計及發展等工序。此外,城規會已擴大「工業」地帶內所准許的用途範圍,容許工業地帶內的樓宇作「工業用途」定義以外的用途(例如資訊科技業及電訊業的用途)。

 

另一方面,土地契約則是政府(由地政總署作為地政監督)就個別土地與土地承租人所訂立的私人合約(以下簡稱「地契」),契約條款因應個別私人地段而訂定,亦反映地契訂立當時的情況。政府售賣土地時,會參考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制定該地段的地契用途。若地契訂立當時,有關的土地已納入當時適用的法定圖則,該地契的用途條款無須、亦不一定涵蓋相關法定圖則下該地段所屬用途地帶所容許的所有用途,但基本原則是地契訂明的用途不能夠抵觸法定圖則,而一經雙方簽立,有關地契的用途條款並不會隨法定規劃修訂而自動改變,亦必須根據適用於合約詮釋並經確立的法律原則作出解釋。因此,地契條款訂立後相關契約條款不會、亦不能隨着城規條例詞彙定義的演變而自動作出相應的調整。但在推售新用地時,地政總署會適當考慮相關用途是否會因為社會的演變而出現了變化,須作出相應的調整。例如兩幅位於葵涌的工業用地,其地契條款除准許作工業及倉庫外,亦加入了其他可容許的用途,例如直接支援工業營運的辦公室、資訊科技及電訊業、研究、設計及發展中心、實驗室、檢查及測試中心等。

 

如果法定圖則下個別私人地段所屬的用途地帶有所修訂,相關私人地段業主可以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地契或申請短期豁免書,以改變該地段地契下可以容許的用途,但建議修訂地契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所屬用途地帶所訂明的經常准許或已獲得規劃許可的用途。在審批過程中,分區地政處會徵詢相關部門包括規劃署及消防處的意見,並按需要透過民政事務處進行地區諮詢。分區地政處會視乎收到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以地主身分考慮有關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須繳付豁免限制費用/補地價費用和行政費,並接受批出的其他條款。

 

政府可為個別行業或特定用途引入利便將工業地段或現有工業樓宇改作特定用途的豁免收費/特惠計劃。近年的例子分別開始引進的協助數據中心及測試及校正實驗所於工業樓宇營運的措施,在符合政策條件下,政府可批出讓數據中心、測試實驗所在工業樓宇內運作的豁免書,並且豁免在一般情況下所須徵收的豁免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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